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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7-03-15 14:18:20 作者:admin 来源: 浏览次数:0 网友评论 0

    五一小长假将至,很多旅行社打出了超低价的优惠政策来吸引消费者,如果对于旅游经验不足的消费者来说这样的低价位无疑是有用的,但是,一旦参加这样的旅游团,那么着所谓的旅游就变味了。

    从1995年新马泰旅游“零负团费”、2004年欧洲游“零负团费”,到海南等地的内地旅游“零负团费”,“零负团费”已成为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之下的一大顽疾。针对屡禁不绝的“零负团费”旅游,旅游法规定,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

    上海财经大学旅游管理系教授何建民指出,旅游法的宗旨是让旅游活动参与各方,如游客、导游、旅行社及涉及商场、酒店等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。“杜绝‘零负团费’、强买强卖,既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,也是让旅游产品的提供者得到可持续发展。”

    相关规定是否直指“便宜没好货”?华东师范大学旅游系主任楼嘉军认为,旅游的根本在于让人身心愉悦,如果购物能让消费者得到满足,低廉但保证质量的团费能让老百姓觉得物有所值,在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也是值得提倡的。

    另一方面,旅游法相关规定也提醒消费者抛弃“天上掉馅饼”的侥幸心理,不要参与不正规的团、不靠谱的线路,记住优质优价,理性参团。

    同时,旅游法规定,旅行社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但是,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,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。这也意味着法律既对临时更改行程说不,又尊重消费者旅游过程中突发奇想的兴致。

    业内人士指出,“零负团费”本身是旅行社的市场行为,旨在降低消费者出游门槛,同时又以行业默认的购物方式,让旅行社和导游通过收取佣金平衡支出。但目前,与“零负团费”模式相匹配的旅游产业消费心理、产业水平和旅游产业的法律保障没有跟上,“零负团费”成为一些旅行社恶性竞争的工具。

    某国际旅行社工作人员介绍,最初在旅途中设置购物点主要是希望方便游客,节省购物时间以及寻找到放心安全的纪念品。但近些年出现了一些品质不高的强制购物点,极大地影响了游客的购物体验。

    旅行社间的恶性竞争也“殃及”导游。业内人士介绍,旅行社不向导游、地接社支付服务、接待费用,甚至要求导游交费“买团”,导游只好通过强迫旅客过度消费、提取佣金赚取应得的劳动收入。何建民认为,旅行社应保证导游的基本利益,不能把降低导游的固定工资作为节约成本的出路。

    希望新的旅游法的出台能够很好的规范旅游行业,能够更大程度的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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