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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国健康产业产品推荐管理办法

    发布人:admin 有效期: 不限 浏览次数:1410

    第一章 总则

         第一条:为规范对我国健康产品推荐活动的监督管理,建立健康产业机构的公信力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许可条例》、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;
         第二条:本办法所称的健康产业机构,主要是指从事健康产业方面的健康产业机构、学校以及相关企业等;
         第三条:健康产业机构的公信力,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健康方面的健康产业机构、医疗以及相关企业,并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。

    第二章 申报条件

         第四条: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单位,并注册的企事业单位;
         第五条:企业成立年限至少在三年以上;
         第六条:企业拥有独立成熟的企业文化;
         第七条:企业各项硬件设施齐全,办学环境优越;
         第八条:企业财务状况优良,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;
         第九条:企业无严重违法乱纪违规行为;
         第十条:企业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,为社会做出贡献。

    第三章 申报材料

         第十一条:《健康产业产品推荐》申报表;
         第十二条: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,加盖公章;
         第十三条:申请人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,电子版照片一份;
         第十四条:各项证明材料申报时需在有效期内,凡提供复印件的材料, 必要时还需提供部分原件进行核实。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 

    第四章 规范和管理

         第十五条:企业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健康产业基本规范、认证健康产业课程准则、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健康产品活动;
         第十六条:企业申报需严格恪守诚信原则,如发现采用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认证,将撤销其推荐资格,并处相关处罚,因此产生的一切负面结果均有企业独自承担;
         第十七条:中国·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官网将对企业设立网上监督窗口,如差评率持续15天高于3%或者有效投诉次数超过10次,则取消其次年推荐资格;如差评率连续15天高于10%或者有效投诉次数超过20次,则直接取消推荐资格证书。
         第十八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组委会有权取消企业健康产品推荐资格证书:(一)企业依法终止的;(二)企业已经不具备健康产业能力的。(三)管理不善造成被相关管理部门查处的

       第十九条: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为中国健康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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